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恢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15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主动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4日查封了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一组XXX地块;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地块;;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地块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地块于;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地块明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宣告破产,本案已采取查封的地块应当解除查封。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恢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庹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