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4执异6号
异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生于1977年2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喻建华之妻)。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喻登册,男,生于1949年2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执行人喻建华之父)。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女,生于1959年10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执行人喻建华之母)。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6416088P。
法定代表人:杨举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喻建华,男,土家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致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
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988287X5。
法定代表人:马应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9-1、19-2、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86479P。
法定代表人: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
资产管理人:重庆市山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统一社会代码:91500241214001228T。
法定代表人:陈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苗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彭水县div>
被执行人:谢德渊,男,苗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黔江区div>
被执行人:张素平,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黔江区div>
被执行人:马应玖,男,苗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彭水县div>
被执行人:谢德凤,女,苗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彭水县div>
在本院执行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应玖谢德凤谢德渊喻建华张素平重庆致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3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应玖谢德凤谢德渊喻建华张素平重庆致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2020)渝04执1236号。在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喻登册、谢大技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喻登册、***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小区阳光花园龙翔居XXX号房屋登记在异议人***与喻建华名下,属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喻建华涉本案执行,异议人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如整体处置该涉案房屋,将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能执行担保人财产。故要求中止对该涉案房屋的拍卖处置程序。
被执行人喻建华称:请求对涉案房屋不进行处置,理由是:该涉案房系其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现家中有父母、小孩以及其夫妻共有6个在该房屋内居住,目前只有这一套房屋,处置后,其一家人面临无家可归;另本案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依法应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先行处置,在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能处置保证人的财产。
本院查明,2020年6月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渝仲字第331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重庆致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910505.85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二)被申请人重庆致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200元,律师费12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126号1栋总层数X房X号房屋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给付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1组B11号土地的抵押物在上述(一)、(二)项裁决款项给付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项享有优先爱偿权;(五)被申请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谢德渊、张素平、马应玖、喻建华、谢德凤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向申请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七)项、、、、、、。该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渝04执12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喻建华与其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小区阳光花园龙翔居8-7-2号房屋。该房屋被查封后,异议人***、喻登册、***以该房屋属共有财产,其家中有多人居住,系唯一住房,应先执行主债务的的抵押物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处置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对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异议申请人共有财产能否中止处置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故本院作出(2020)渝04执12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喻建华与异议人***共有房屋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提出应当先处置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126号1栋总层数X房X号房屋依法正在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位于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1组B11号土地,虽因被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应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其债权,该抵押财产亦处于处置过程中。故本案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担保财产均在处置中,是否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判定,且本案对财产的处置顺序没有约定,故异议人提出应先处置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再处置担保人的财产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封的标的物所有权系被执行人喻建华与异议人***的共有财产并无争议,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未提出排除执行,只要求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提出暂缓中止处置程序,属执行行为异议,依法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订》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喻建华与异议人***共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小区阳光花园龙翔居X号房屋的拍卖处置程序。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冉江**
审判员  蒲开明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