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42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翔,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诉讼代表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伟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