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凌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凌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行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增高,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凌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见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凌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行审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行审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