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综合楼515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阜新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阜仲字第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508.2元,质保金10389.8元。二、如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不按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则从2021年8月9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一年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三、本案的仲裁费6067元由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的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阜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2023年4月25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3898元及利息,仲裁费8321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仲裁委员会〔2021〕阜仲字第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