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181号
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与柳林路交叉口温莎公馆27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HBDH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祯美洁(安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南侧、经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YU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祯美洁(安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祯美洁(安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道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