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2831号
原告:东营市西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兴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前,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和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西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西格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市西格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