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6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刘健,行长。

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辰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银玲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