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390号
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永莘路**div>
法定代表人:巴文广,董事长。
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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