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以北、和盛路以东(山东***仓储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05181834。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门方欣,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总经理。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申报,经查,申报情况属实。

2020年11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且被其它案件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

同日,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上述公司已不经营,无偿债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门方欣,向其通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询问是否申请悬赏执行。门方欣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8974.14元,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额。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