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287号
申请人: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柳桥转盘南1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968577221。
法定代表人:韩道远,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以北、和盛路以东(山东金钊源仓储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851291017。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以北、和盛路以东(山东金钊源仓储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05181834。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