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刘健,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辰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多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已在民事诉讼阶段进行了保全,其中: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利津县盐窝镇后邢村北、盐虎路口以西、220连接线以东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利津县盐虎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本案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并在民事诉讼阶段中进行了首封,但因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权属待确定,暂无法处置;其余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有轮候查封、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明等情形,暂无法处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高兴江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建春
书 记 员 孙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