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刘健,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辰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钊源能源有限公司、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华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高兴江
审判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