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1221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
委托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92号(邮政局家属院5号楼4-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民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55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来宝胜,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将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40000元或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宝鸡市亚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40000元或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