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355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551号。

法定代表人夏迎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20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319号裁决,于201942日向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万零九千五百三十元一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