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551号。
法定代表人夏迎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20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319号裁决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319号裁决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川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