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1420号
原告:马维国,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28号。
法定代表人:代志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杰,北京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维国与被告北京路通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暂计至2020年1月16日为336 566.76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暂计至2020年1月16日为787元;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100元×48天);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5.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本项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确定)。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7月雇佣原告为清洁工,负责清运平谷区镇罗营镇五里庙村违建建筑材料,薪金为145元/天,通过现金方式结算。2019年11月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原告吃完午饭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遇一陡坡,在下坡过程中由于坡路凹凸不平摔倒,致使原告不能动弹。后经平谷区医院初步诊断,原告多发外伤、胸椎骨折、脊髓损伤、主动脉夹层形成。后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手术、康复治疗。前期费用耗尽原告家中积蓄,原告身体仍未痊愈。原告及其家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支付诉求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称其受雇于被告,负责清运五里庙村违建建筑材料,在上班途中受伤,故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本院调查,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的并非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维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虹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迟婧函
书 记 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