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海华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南张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海华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20)鲁0212民初10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的(2020)鲁0212民初109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