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佶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佶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佶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佶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