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14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3723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第**。

法定代表人:沈江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