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59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8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37235W。
法定代表人:俞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杭州富阳瑞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19号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72742D。
法定代表人:董大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昶,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瑞宸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颜燕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云花
代书记员 徐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