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64号
原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罗辉,总经理。
被告:成都双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汤长龙,职务不明。
原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星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