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819号
原告: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曾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罗辉。
原告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由成都高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