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2297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丘北县锦屏镇凯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QXN23K。
法定代表人:刘家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KAHM3J。
地址:丘北县天星乡笼陶工业园区公租房5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继骧,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0元,减半收取14,84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秋怡
审 判 员 普红卫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