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达平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QXN23K。
法定代表人刘家祥。
被执行人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丘北县天星乡笼陶工业园区公租房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KAHM3J。
法定代表人薛文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较少余额,名下有位于丘北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厂房、机器设备,有车牌号为云HE××××的车辆。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余额共计361.19元),并于2021年12月31日、12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的土地及车辆,于2022年2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土地、车辆、厂房和机器设备的首封法院均为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6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土地、厂房、车辆、机器设备处置后的价款。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案现暂无其他条件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杨忠良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王瑞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