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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26民初129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QXN23K。
住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工业园区达平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家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KAHM3J。
法定代表人:薛文俊。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协商后,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位于丘北县的50吨工业大麻(CBD)项目(一期)建设项目车间1、车间2、动力车车间1、动力车间2、消防泵房、综合库、技术中心的防火、普通铜质门、防火、普通卷帘门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后,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图纸内总包干价16万元。合同并约定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三天内支付80%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一星期内付清剩余款项,现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但至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工程款未支付,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侵害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为此特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第二组证据: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第三组证据: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防火、普通钢制门、防火、普通卷帘门工程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了项目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第四组证据: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项目一期门规格及数量表,证明原告已按照该清单完成工程量。第五组证据:原、被告双方在工程中的报验收资料及验收资料,证明原告做的工程量及双方认可工程量的依据。
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所举上述五组证据具备证据三性,对原告所举该五组证据及其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防火、普通钢制门、防火、普通卷帘门工程协议》并附有门规格及数量明细表,约定由乙方制作安装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的普通钢制门、防火门、普通卷帘门,包干价为16万元,材料进场三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款的80%,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剩余款项,制作安装工期为35天,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的普通钢制门、防火门、普通卷帘门进行了制作安装,安装过程中有被告方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盖世明”及监理方工作人员“吕吉亮”对每一个安装环节的质量进行检验。2020年12月,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防火、普通钢制门、防火、普通卷帘门工程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安装了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的普通钢制门、防火门、普通卷帘门,并有被告方的项目经理及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故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工程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安装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吨大麻(CBD)一期工程项目普通钢制门、防火门、普通卷帘门的工程款1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云南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邓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罗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