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3民初11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兴扬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NPWC7J。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中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二十一层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2D902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中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