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3民初11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兴扬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NPWC7J。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中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二十一层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2D902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中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