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诚志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746号 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三黄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3863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幢1**18层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TKQM7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00元,由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