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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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0389号
原告: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NB3X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裕隆大厦1幢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保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2348137Y,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九组38-7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保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