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友德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雨正企业管限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徐州友德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932号
原告:武汉雨正企业管限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先锋广场103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友德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临港产业园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雨正企业管限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徐州友德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雨正企业管限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