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飞华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石化****。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飞华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731.2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0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飞华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032.25元(其中案款26,731.25元、执行费30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春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