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5200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5200号
原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硕,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武,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北区)工业园区南化路。
诉讼代表人:胡玖,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豪公司)与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29480.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投资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同时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法为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进行决算审核,审核完毕后一年内每月平均逐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但被告却一直没有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审核。2018年7月16日,贵院受理被告破产清算。2018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780万元并主张优先权。2018年11月1日,被告针对原告施工工程完成了结算审计,确定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98857429元。2018年11月9日,被告管理人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总额为4029480.6元,但对工程款优先权没有确认,原告提起复核申请,管理人复核后维持原债权认定,不予更正。原告因而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翔盛公司辩称:1、认可尚欠原告4029480.6元工程款未付,但该笔工程款属于工程保修金范围,不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出法定的六个月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8日,银豪公司和翔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翔盛公司将其投资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银豪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为210天,即从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5月18日;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000万元(暂估价),最终价款根据合同第五款约定的方式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款(其中工程款为银行承兑50%,现款50%);在次月10日前支付,依此类推,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单体形象)后3个月内进行决算审核,审核完毕后一年内(除留保修金5%外)每月平均逐步支付(每月支付额度按应付工程款12个月进行分摊),保修金按规定一年满后返还,不计息;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将决算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
合同签订后,银豪公司进场施工,于2012年6月竣工后交付使用。2018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对翔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江苏宿某律师事务所等联合担任管理人。2018年9月21日,银豪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同年11月1日,翔盛公司委托江苏博瑞公司出具了涉案工程决算报告;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决算报告、单位工程汇总表[翔盛二期的nahs生产工程(土建)、sc2门卫(土建)、仓库四个(土建)、厂区食堂(土建)、成品仓库1和2(土建)、东大门(土建)、纺练车间(土建)、门卫工程(土建)、设备连廊(土建)、酸站(土建)、原液车间(土建)、综合办公楼(土建)、北大门(土建)、翔盛钢结构(土建)、二期变更(土建)、翔盛签证(土建)、翔盛排水(土建)、广告牌基础(土建后增)、成品仓库间钢构(土建后增)、自行车棚钢构(土建后增)、银豪签证(土建后增)、银豪安装工程]无异议。管理人经审查后确认银豪公司工程款债权金额为4029480.6元,未确认其优先受偿权。银豪公司申请复核后,管理人维持原认定,银豪公司因而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约定审核完毕后一年内每月平均逐步支付,涉案工程的决算报告系2018年11月1日出具,银豪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约定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案涉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欠其建设工程价款4029480.6元范围内,就原告所承建的案涉工程(同本判决查明的案涉单位工程汇总表载明工程一致)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9036元,由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广
人民陪审员  朱昌金
人民陪审员  杜金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