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1794号
原告:上海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茹佩,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略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