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拱墅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西湖区。

被执行人杨英,女,1969年9月6日出生,住西湖区。

被执行人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0833X。

法定代表人杨英。

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25234。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被执行人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后洋浜69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17084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盛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三层308室,组织机构代码:311235325。

法定代表人张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英、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盛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英、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盛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邵立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