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异13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401号。
委托代理人:金建中、陈俊杰,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六区3215号)。
法定代表人:秦炳洪。
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物资)与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豪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安业公司已于2018年8月10日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2012)杭拱半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项下安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异议人,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将执行案件的执行主体变更为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银新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