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异13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401号。

委托代理人:金建中、陈俊杰,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六区3215号)。

法定代表人:秦炳洪。

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物资)与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豪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安业公司已于2018年8月10日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2012)杭拱半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项下安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异议人,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将执行案件的执行主体变更为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银新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