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7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99号。

负责人:尤才俊。

被执行人: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4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正泽。

被执行人: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

被执行人: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后洋浜69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雄飞。

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被执行人: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泽。

被执行人:刘雄飞,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杨英,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黄正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与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雄飞、杨英、黄正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4执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梢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