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祥路342(杭州运河钢材市场六区3006),组织机构代码:7471863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3号楼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67669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2523-4。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被执行人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康桥镇西杨村,组织机构代码:7654646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后洋浜69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17084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坤通物资有限公司等8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6214352.2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于2016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到2016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56214352.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284656元,执行费人民币12361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等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