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9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407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工业园区园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东新路69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204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后洋浜69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原审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正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