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8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博澜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X182。
法定代表人:郝月影。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博澜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