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833号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1000号10区2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80KKU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博澜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X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828966。
法定代表人:郝月影。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澜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