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3454号
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3号1号楼1单元1255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被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1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益田路天健阳光华苑B座×××(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龙岗路山东大厦A座1×××房(深房地字第××号)及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龙岗路山东大厦C座1×××房(深房地字第××号)共计三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位于***益田路天健阳光华苑B座×××(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龙岗路山东大厦A座1×××房(深房地字第××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油大道龙岗路山东大厦C座1×××房(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权属;
二、冻结被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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