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476号
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1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君岛诚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本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66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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