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963号
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11号荣港城仓储二期第12座仓库7楼A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MA5P8GX491。
法定代表人:周文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军,广西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H05号2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93359650。
法定代表人:李熙兵。
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天健领航大厦A座二十楼20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MA5MX3DD3F。
负责人:李熙兵。
被告:杨诚,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杨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吓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文玲
书 记 员 潘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