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55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喜扬洋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小镇1栋2单元1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BL8299。
法定代表人:杨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鑫,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H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33859650。
法定代表人:李熙兵。
本院在审理广西喜扬洋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梁明乐、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喜扬洋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明乐、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16271.0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喜扬洋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喜扬洋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271.0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剑兵
审判员  谢明光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