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521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平陆工业园纬十八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东南面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771304364。
法定代表人:阮自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河,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H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33859650。
法定代表人:李熙兵。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城
书 记 员  梁雅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