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4381号
原告:浦北县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龙门镇高明村大塘坪斑鱼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MTC1N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33859650。
法定代表人:李熙兵。
原告浦北县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县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浦北县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