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7116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理人:雷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亮,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珍,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斯尔(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5号B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R。
法定代表人:黄瑞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卡斯尔(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