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1民初567号
原告: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西支五路4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焦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宋兴行政村香习自然村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安徽森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