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喜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723号
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205国道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10614180。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25#楼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TR9G1F。
法定代表人:龚丽慧子,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喜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澛港小区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TMUJE4F。
法定代表人:于来喜,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自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喜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9.75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