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

覃鹏飞、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巨宁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冬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咸安劳裁字第(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8920元(含执行费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学